关于印发《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施细则》 的通知
济大校字〔2017〕67号
各部门、各单位: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偷拍视频
2017年3月25 日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和《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6〕30 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的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上述任务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条 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按照《偷拍视频
因公出国管理暂行规定》(济大校字〔2014〕31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校长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校长负责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的最终审批。分管对外交流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最终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要性、相关信息、经费来源的审核。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手续。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为因公临时出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核。国际处设因公临时出国专办员,指导和帮助教学科研人员履行相关手续,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室负监督责任。
第三章 年度计划申报
第十二条 国际处每年 11 月份组织下一年度学校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申报工作。年度计划申报内容包括:出国任务、团组负责人及职务、出国人数、前往国家或地区、经费来源、出国日期以及停留天数等。
第十三条 国际处负责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统一申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汇总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审核、备案
1.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2.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进行审核
3.国际处负责学校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汇总,并交组织部、纪委监察室备案。
4.国际处根据有关要求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称省外办)报备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 第四章 校内申请审批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根据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出国前2个月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申请表(附件2、3)并提交至所在部门或单位。
第十六条 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下列申请要素进行审核: 1.出国性质(是否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2.出国任务的必要性;
3.出国安排的合理性(附较详细的日程安排);
4.出国任务的真实性(附邀请函);
5.与年度出国计划的相符性等。
第十七条 承担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申请由校长最终审批。其他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请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校内审批程序,由分管对外交流工作的校领导最终审批。
第十八条 国际处协助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办理省外办《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办理批件时申请人须填写:
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4),并由组织部审核、备案。
2.《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5)。
第十九条 获得批件后,出访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附件6)。
第二十条 以下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
1.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
2.其他特殊情况。 持普通护照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须提交申请并附情况说明,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校内申请程序,最终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出国执行任务。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申请通过学校审核后,其出国信息由国际处通过校园网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内容包含:组团单位、团组名称、团组负责人、出国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出访地、出国时间和行程安排、邀请方信息(附邀请函)、出访任务、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第二十三条 公示通过后,国际处通过“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团组信息并上传报批材料。在组(随)团呈报表中标注“此团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已按规定公示,无异议”,报省外办审批。
第六章 证照申办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校内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先行到省外办制证中心信息采集室办理信息采集事项,以备申办证照、签证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获得省外办批准后,由国际处负责通过系统录入信息并扫描上传护照申请材料,报送纸质材料至省外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所需材料包括:
1.因公护照(通行证)申请卡(申办新证提供;通行证加附照片1张);
2.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原件):培训团组需提供国家外专局的任务批件或培训审核件复印件;随省外团组需提供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复印件;
3.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原件);
4.邀请函复印件及译文;
5.日程安排;
6.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原件);
7.户口簿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第1次申办护照者提供);
8.其他补充材料(个别需提供受理证明等)。
第七章 回国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访报告提交
1.出访任务结束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 15 天内向国际处提交团组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出访日志,必要时提交一定数量的出访照片。
2.出访报告应详实描述出访过程,内容包括在外学习和交流合作经历、任务完成情况、访问成果及心得体会等内容。
3.出访日志应具体、准确的描述出国期间每日出国任务的地点、人员、工作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护照管理
1.出国人员回国后7天之内将因公护照交国际处,由国际处统一交省外办保管。
2.出国人员应将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复印留存,方便下次出国时查询。
3.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应及时将因公护照交还国际处并作书面说明,护照由国际处送交省外办保管。
4.对逾期不交或不执行省外办证件管理规定的个人,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对科研人员出国团组进行经费预决算管理,控制因公出国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不予核销。
第三十条 出国申请人在提交因公临时出国申请时,须对经费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因科研课题需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而产生的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应符合科研课题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并经国际处、计划财务处审核。
第三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回国后,按照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据实报销出国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省外办任务批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护照个人信息页、签证页以及盖有边防出入境章护照页的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团组,报销时需提供校内申请审批原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普通护照个人信息页、签证页以及盖有边防出入境章护照页的复印件
第九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四条 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国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际处在出国人员回国 15 天内,通过校园网站公布出国任务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报告和出访日志,实现出访成果共享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章 惩戒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若有虚报出国任务、滥用分类管理政策、违反因公护照管理规定等情况的,根据严重程度对出国人员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惩戒,惩戒措施包括:
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一定的时间内暂停受理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及个人的因公临时出国申请。
3.停止受理其国际合作项目的申报。
第三十七条 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办理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案件应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参照本细则执行,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核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际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偷拍视频
校长办公室 2017 年6月7日印发